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三章 开发应用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大数据发展应用环境,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培育数字产业集群,支持市场主体利用大数据赋能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