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第二章 数据资源第十一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总平台或者子平台,统筹建设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放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放平台,有序共享开放公共数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