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计划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辖区内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当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下达用水计划。

实行取水许可管理和从农村公共管网取水的计划用水户由市、县(区)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从城市公共管网取水的计划用水户由市、县(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下达用水计划。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应当抄送节约用水主管部门。

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辖区内年度用水计划,定期检查计划用水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