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下列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一)依法获得取水权的用水户;

(二)城乡公共供水管网内年用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

(三)在干旱等特殊时期确定的其他用水户。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