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分类管理。

居民用水户实行定额管理。

非居民用水户坚持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

用水户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确需改变用水性质的用水户应当经过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