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