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