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供水企业对农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每包费一户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