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用水户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