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第三条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实施。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