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用水户拒不缴纳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相关规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