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研究和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有重大成果的;
(二)开展节水公益宣传效果社会公认的;
(三)利用再生水或者雨水蓄集成绩突出的;
(四)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
(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起节水示范作用的;
(六)举报或者制止严重浪费水资源或者破坏水环境行为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节约用水取得显著效果的行为。
具体办法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