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房屋所有人、房屋管理人、房屋使用人等应当按照规定对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进行维护,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降低渗漏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对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降低渗漏率。应急、环卫等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用水设施管理,防止渗漏、流失。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