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用水户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量设施,不得故意破坏计量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使计量设施无法正常运行。

农村生活用水不得实行包费制。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