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在计划用水户中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监控用水户并制作名录。重点监控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计划用水户年实际用水量超过年计划用水量百分之三十的,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开展水平衡测试,制定整改方案并予以实施。

重点监控用水户的用水计量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与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