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用水户因建设施工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书面提出临时用水计划。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用水计划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临时用水户应当及时办理临时用水手续,按照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用水计量设施、缴纳水费。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