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