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增强市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道德水平。

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