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市建成区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