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取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证。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循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达到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