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冬季城市除雪工作,确保道路交通畅通。主要干道、繁华地段、广场等重要地区应当限期清除积雪。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域和规定的时限完成清除冰雪任务,或者承担清除费用。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分担的清除冰雪费用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