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在城市建成区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包装袋、宣传品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
(四)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五)在街道两侧等公共露天场所屠宰动物;
(六)焚烧冥纸、冥钞和在出殡途中抛撒纸钱、纸花等;
(七)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对随地吐痰的,处20元罚款;对随地便溺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处20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按照每只(头)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