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收集和管理各类非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居民生活垃圾实行容器化收集和密封运输,并做到日产日清,推行垃圾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

(二)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规定地点投放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三)医疗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

(四)鼓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广先进技术,实现城市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违反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