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