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城市建成区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扩建;

(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三)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五)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六)在房顶搭建、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

(七)在住宅楼外立面、楼梯、楼顶、走廊等搭建犬舍、鸽舍等畜禽笼舍。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批准正在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可以查封、暂扣其施工工具和设备,并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期拆除犬舍、鸽舍等畜禽笼舍,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