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有效设置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其他隐蔽措施。废弃的杆、管、箱、线缆等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除。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