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对临街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改建,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无法确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间届满,未改正违法行为的,报经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拆除。
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不得向其提供服务;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对参与建设的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