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广场、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处的装饰性灯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灯光设施残缺或者损坏时,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