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广场、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处的装饰性灯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

灯光设施残缺或者损坏时,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