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造型、色彩、高度、外墙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貌特色。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