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区服务第四十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驻社区单位应当利用自身条件,发挥各自优势,主动配合、支持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教育、引导和支持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