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发展在城乡社区开展纠纷调解、健康养老、教育培训、志愿服务、公益慈善、防灾减灾、文体娱乐、移风易俗、邻里互助、居民融入以及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组织制定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申请设立社区社会组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简化审批程序,给予承接服务事项、活动场地、土地等支持。
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无偿提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给社区社会组织,支持其为居民服务。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