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区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居(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志愿者服务站点,搭建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对接平台,开展以家政服务、文体活动、心理疏导、医疗保健、法律服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为主要服务内容的社区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