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区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引导社区养老组织(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开展社区养老服务合作。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鼓励居民组建法律维权类、社区服务类、文化体育类、教育培训类等社区社会组织,推动居民参与社区服务。鼓励社区居民根据兴趣爱好、职业经历等,自主开展学习、健身、厨艺、园艺、公益集市等社区活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