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区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社会组织等开展社区养老、护理、家政、休闲、健身、文化、培训、再生资源回收等社区服务。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