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社会组织等开展社区养老、护理、家政、休闲、健身、文化、培训、再生资源回收等社区服务。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