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区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与社区工作的有效衔接,推进社区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救助服务、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文化教育体育服务、公益法律服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治安服务以及环境绿化美化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设立公共服务窗口,为居民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