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领导协同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对违法物业服务企业及时依法查处。

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物业,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物业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及时解决物业服务中的问题。

对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物业,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建立综合物业服务组织,对物业进行统一管理;也可以由业主或者居民成立业主自治组织,对物业进行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推给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