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发生突发事件时,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居民开展防治、救助活动,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启动社区应急救助志愿服务机制,发动应急救助志愿者团队等,协助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