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建立由城乡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牵头,居民参与的议事协商机制,引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对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问题以及矛盾纠纷等,一般由城乡社区协商解决。 鼓励城乡社区居民积极参与需求表达、协商议事、问题解决,集聚群众力量化解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