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推进社区自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培育居民自治意识,组织居民依法规范和完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发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作用。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居(村)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完善社区事务公示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开社区惠民项目、民生实事项目等事关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居民监督。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