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区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居(村)民委员会工作负担,严格落实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对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本社区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办理,不得转交居(村)民委员会办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