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区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清单事项,对属于社区协助事项的,应当通过书面委托并提供相应的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村)民委员会承担,不得直接给居(村)民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