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区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县(市、区)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居(村)民委员会承担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以及社区工作事项负面清单。本条规定的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