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区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建立代表联络站(点)、基层立法联系点,加强与居民联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