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社区治理工作应当在本级党委的领导下,坚持政府治理为主导、居民需求为导向、改革创新为动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