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社区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驻社区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共建互补,加强城乡社区环境综合治理,做好社区环境绿化、垃圾分类、水资源再生利用等工作,美化社区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