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社区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社区交通运输、卫生医疗、环境整治、邮政快递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运行、维护机制。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