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社区交通运输、卫生医疗、环境整治、邮政快递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运行、维护机制。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