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二章 社区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统筹推进养老、托幼、配餐、医疗、购物、文体、警务等生活设施改造,打造功能设施完备、资源配置有效、居民生活便捷的生活服务圈,满足居民生活需求。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