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资源配置、人口数量、治理能力等情况划定社区。城市社区的规模一般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区域相当。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依法及时有序设立或者调整居(村)民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