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其统计业务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配备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其统计业务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统计人员,其统计业务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鼓励和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统计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