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诚信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向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提供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从业人员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等信息,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